(2012)沈和立催字第0007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刘明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沈和立催字第00074号申请人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明,系该公司经理。申请人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2年12月5日发出公告,自公告之日起至2013年2月5日内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限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银行承兑汇票[账号:12003000003855,号码:313000522099753,票面金额10,000,000元,出票人:沈阳辰宇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票人:即申请人,签发日期:2002年10月30日]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沈阳市旺连缘物资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姚 宏审判员 张素燕审判员 王学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 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