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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慈保字第18-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阿不力米提·肉孜与栾居利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阿不力米提·肉孜,栾居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慈保字第18-1号申请人:阿不力米提·肉孜。被申请人:栾居利。本院于2013年4月18日作出(2013)甬慈保字第18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申请人阿不力米提·肉孜以已与被申请人栾居利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在15000元范围内对被申请人栾居利在其开户银行帐户内存款的冻结。本案申请费170元,由申请人阿不力米提·肉孜负担。审 判 员 宋国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记员 龚雅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