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枫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晓枫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汉阳执字第00104-1号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王晓枫申请执行人武汉君友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晓枫典当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鄂武汉中民商终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晓枫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王晓枫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晓枫在兴业银行存款247,171元,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欧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韩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