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行执字第74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魏县计生局申请执行白洪顺社会抚养费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白洪顺,李霞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魏行执字第742号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祁彦林,局长。被执行人白洪顺。被执行人李霞艳。申请执行人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3)G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该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对魏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2013)G020号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强制执行。审判长 李胜涛审判员 李 伟审判员 岳新玲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合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