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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梅红与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梅红,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150号原告:朱梅红。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告: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小丽。委托代理人:林小景。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梅红与被告温州士福梅花鹿养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梅红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梅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8元,减半收取254元,由朱梅红负担。审判员  苏尔然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小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