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林初付与杨启周、杨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初付,杨启周,杨丽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林初付。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林万如。被告:杨启周。被告:杨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初付与被告杨启周、杨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初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林初付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娄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