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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林初付与杨启周、杨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初付,杨启周,杨丽松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龙商初字第313号原告:林初付。委托代理人:赵嘉炳、林万如。被告:杨启周。被告:杨丽松。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初付与被告杨启周、杨丽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并无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林初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林初付负担。审 判 长  陈德锡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人民陪审员  林上良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娄伟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