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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台温石商初字第9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春兰与叶彩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春兰,叶彩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台温石商初字第97号原告:朱春兰,女,1957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被告:叶彩娥,女,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春兰诉被告叶彩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春兰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春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春兰负担。代理审判员  江俊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