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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原告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鑫,张俊波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32号原告:蒋鑫,女,1985年1月11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土城子满族朝鲜族乡油坊村十四组。被告:张俊波,男,1983年5月20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龙潭区乌拉街满族镇弓通村六组。本院在审理原告蒋鑫诉被告张俊波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蒋鑫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蒋鑫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免于收取。代理审判员  周美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高亚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