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荔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朱某某,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平民镇。委托代理人尹群宏,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被告之母。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某某自愿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