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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荔民初字第0056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荔民初字第00565号原告朱某某,男,1987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平民镇。委托代理人尹群宏,系陕西唯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女,1988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陕西省大荔县官池镇。法定代理人高某某,女,196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同上,系被告之母。本院于2013年3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朱某某自愿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的撤诉申请自愿合法,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审判员  党进学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郝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