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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沾民初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9-08

案件名称

吴春安诉杨树海、杨树峰、白景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滨州市沾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春安,杨树海,杨树峰,白景致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沾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沾民初字第12号原告吴春安,男,住沾化县。被告杨树海,男,住沾化县。被告杨树峰,男,住沾化县。被告白景致,男,住沾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春安诉杨树海、杨树峰、白景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春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春安负担。审判员 姜 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路胜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