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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镜执字第007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戴云斌与吴学胜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云斌,吴学胜,张铁南,汪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镜执字第00750号申请执行人:戴云斌,男,1961年6月18日出生。被执行人:吴学胜,男,1981年8月14日出生。被执行人:张铁南,女,1980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汪枫,男,1971年10月22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云斌与被执行人吴学胜、张铁南、汪枫民间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8日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戴云斌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12)镜民一初字第020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俊审判员 应后选审判员 王晋湖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高 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