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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龙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吴金旺与王如荣、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旺,王如荣,郭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吴金旺。被告:王如荣。被告:郭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与被告王如荣、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吴金旺负担。审 判 长  吴高高人民陪审员  曾良文人民陪审员  蒋继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