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丽龙商初字第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吴金旺与王如荣、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金旺,王如荣,郭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龙商初字第152号原告:吴金旺。被告:王如荣。被告:郭青。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金与被告王如荣、郭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金旺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金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吴金旺负担。审 判 长 吴高高人民陪审员 曾良文人民陪审员 蒋继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程元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