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舟岱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朱喜儿、周宏良与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喜儿,周宏良,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朱喜儿。原告周宏良。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明。被告陈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喜儿、周宏良诉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喜儿、周宏良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建明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