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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舟岱商初字第2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朱喜儿、周宏良与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岱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岱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喜儿,周宏良,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岱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舟岱商初字第200号原告朱喜儿。原告周宏良。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联明。被告陈联明。本院在审理原告朱喜儿、周宏良诉被告万嘉旅游开发有限公司、陈联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朱喜儿、周宏良在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也未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叶建明代理审判员  陈萌萌人民陪审员  虞惠儿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钱 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