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胶商初字第4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被告孙帮晓、杨书先、贾志仁、孙帮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孙帮晓,杨书先,贾志仁,孙帮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胶商初字第467号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胶州市苏州路72号。负责人范元钊,行长。被告孙帮晓,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杨书先,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贾志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告孙帮友,男,汉族,住胶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诉被告孙帮晓、杨书先、贾志仁、孙帮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以被告已自动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申请撤回对被告孙帮晓、杨书先、贾志仁、孙帮友的起诉,是原告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回对被告孙帮晓、杨书先、贾志仁、孙帮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3元,撤诉减半收取451.5元,保全费470元,合计921.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刘亚欣审判员 赵 燕审判员 王宏伟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赵康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