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商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陈锡森与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锡森,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商初字第59号原告:陈锡森。被告: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邵永忠。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锡森诉被告浙江圣德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行使诉讼权利的表现,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锡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20元,减半收取360元,由原告陈锡森负担。审 判 员 王顺华代理审判员 姚 瑶人民陪审员 汪雪珍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朱姁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