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朝东与周章金、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朝东,周章金,李高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陶商初字第186号原告林朝东,(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7501146211)。被告周章金,(公民身份号码330325196501095915)。被告李高,(公民身份证号码330325197902226116)。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朝东与被告周章金、李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又没有提出缓交、免交申请,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坚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木聪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