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余日华与永康市圣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日华,永康市圣轩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永象商初字第91号原告:余日华。被告:永康市圣轩工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伟韦。原告余日华为与被告永康市圣轩工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4月9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2013年5月2日,原告以尚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余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余日华负担。审判员 徐廉球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金毅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