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六执字第317、31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王莉、谢桂红与王开志、杨良芝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莉,谢桂红,王开志,杨良芝,沈业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六执字第317、318号申请人王莉,女,1962年10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申请人谢桂红,女,汉族,1963年12月23日生,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被执行人:王开志,男,1964年11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杨良芝,女,1964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沈业能,男,1962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合肥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六裕民二初字第00895、00894号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王开志、扬良芝、沈业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沈业能在六安市皖西育才学校价值80万元的股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梁 辉执行员 周维真执行员 郑东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肖 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