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永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审 判 员 刘继德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