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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永民初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永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永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永民初字第383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77年10月10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79年12月9日,汉族,农民,住永年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 判 长  侯书平审 判 员  刘继德人民陪审员  邢社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翠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