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衡桃民一初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刘某与王某离婚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衡桃民一初保字第54号原告刘某。委托代理人郭欣伟,河北衡水桃城区经纬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原告刘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衡水分行橄榄城分理处的账户,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五处,分别位于:衡水市胜利西路香榭丽苑小区xx室、北斗星城回迁楼xx室、衡水市宝云小区xx室、五州国际回迁楼、肖屯新村二层小楼,查封被告名下的号牌为冀T×××××北京现代i35轿车、号牌为冀T×××××中华骏捷轿车��号牌为冀T×××××别克英朗轿车的全部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冻结被告王某银行账户,查封被告名下的房产五处,分别位于:衡水市胜利西路香榭丽苑小区xx室、北斗星城回迁楼xx室、衡水市宝云小区xx室、五州国际回迁楼、肖屯新村二层小楼,查封被告名下的号牌为冀T×××××北京现代i35轿车、号牌为冀T×××××中华骏捷轿车、号牌为冀T×××××别克英朗轿车的全部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彭乃坡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