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4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侯利仙与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利仙,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二七民二初字第847号原告侯利仙。委托代理人张存义。被告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申展,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侯利仙诉被告郑州市六合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而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岳 亮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彩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