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赵立群与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立群,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深盐法民二初字第167号原告:赵立群。委托代理人:肖益林,广东度量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龙九。委托代理人:童思思。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立群诉被告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立群于2013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被告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立群撤回对被告上海天一投资咨询发展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按四分之一收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赵立群承担,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余额人民币25元,本院予以退回。审判员 陈 柳 波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琨(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