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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商初字第044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蒋明麟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蒋明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商初字第0441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海连中路**。负责人陶勇,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新毅、苗茁。被告蒋明麟。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与被告蒋明麟信用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云港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明才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孙小惠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