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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通中商终字第0148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与南通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通中商终字第014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明。委托代理人冒月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南通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斌。委托代理人刘邦兵。上诉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通宏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2012)皋商初字第04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二审中,上诉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4月30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680元,减半收取1340元,由上诉人凯翔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陆久斌审判员  戴志霞审判员  刘 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顾 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