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大邑民初字第445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原告杨志文与被告成都中铁巴登巴登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贵友、张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文,成都中铁巴登巴登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贵友,张永红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邑民初字第445号原告杨志文,男,196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崇州市人,住四川省崇州市。公民身份号码。委托代理人聂跃宏(一般授权),四川大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成都中铁巴登巴登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大邑县花水湾镇温泉社区。法定代表人刘水林,经理。被告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富民路中段80号。法定代表人王曼殊,董事长。被告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通程路7号。法定代表人李波,经理。被告董贵友,男,1978年5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大邑县人,住四川省大邑县。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永红,男,1967年1月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邛崃市人,住四川省邛崃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文与被告成都中铁巴登巴登温泉投资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成都中铁二局腾昌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董贵友、张永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对被告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志文撤回对被告成都市惠邑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黄友春代理审判员  严睿劼人民陪审员  刘晓君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邓 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