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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大执字第0008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彭敬群与石玉凤追偿权纠纷案件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敬群,石玉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大执字第00086号申请执行人:彭敬群被执行人:石玉凤上列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不履行淮南市大通区人民法院(2012)大民一初字第0015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4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现由于被执行人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对石玉凤在淮南工商银行大通支行开户号*******************存款(储蓄)予以冻结。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乃光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穆伟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