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97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李国振与向仕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国振,向仕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971号原告李国振。被告向仕强。被告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国振与被告向仕强、锦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国振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国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国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元,由原告李国振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陆岩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明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