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民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淄博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淄博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109号原告:淄博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涛,董事长。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勇,董事长。被告:杨建华,男,1960年6月11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长运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杨建华交通事故垫付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淄博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6.50元,财产保全费1470元,共计3356.50元由原告淄博爱使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 凡代理审判员 王梦萱人民陪审员 耿亚琳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孙红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