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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仇某1与仇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1,仇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仇某1(410103193007252417),男,193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某2,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1诉被告仇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