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蓟民初字第3569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8-03-19
案件名称
仇某1与仇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某1,仇某2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569号原告仇某1(410103193007252417),男,193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河南省郑州市。委托代理人王伯军,天津郭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仇某2,男,出生年月不详,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仇某1诉被告仇某2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仇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爱冰人民陪审员 许宝贵人民陪审员 马永奇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杜艳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