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初字第00520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翟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书(2013)兴民初字第00520号原告贾某某,女,汉族,农民。被告翟某某,男,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因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健辉代理审判员 闫 鸣人民陪审员 任亚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岳 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