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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张聪贤与黄淑君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聪贤,黄淑君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00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聪贤,男,汉族,1945年12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雷渭明,陕西海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黄淑君,女,汉族,1952年3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解懿,陕西西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运良,男,汉族,1953年7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张聪贤、黄淑君因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1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聪贤、黄淑君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指令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赵建民代理审判员  段秦生代理审判员  XX民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张 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