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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海商初字第29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5-01

案件名称

周建灿与李建德、刘慧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建灿,李建德,刘慧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海商初字第292号原告:周建灿。委托代理人:徐晓倩。被告:李建德。被告:刘慧姣。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建灿诉被告李建德、被告刘慧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周建灿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诉讼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周建灿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柯织虹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丁成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