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行终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1-13
案件名称
蒋某某和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玉琼,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2006年)》: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3)成行终字第13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玉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住所地:成都市温江区光华大道三段****号。法定代表人吴影梦,局长。委托代理人陈刚,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张洪亮,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工作人员。上诉人蒋玉琼因诉被上诉人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以下简称温江分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2013)温江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4月1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同年4月1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蒋玉琼,被上诉人温江分局的委托代理人陈刚、张洪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2年10月13日,温江分局作出温公(涌)决字(2012)第9215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215号处罚决定)。主要内容为:2012年10月13日9时30分许,蒋玉琼利用温江区举办中国马术节之机,于中国马术节开幕式主会场前,在没有入场券的情况下,不听劝阻,强行通过检票口闯入会场,造成现场部分秩序混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以下简称《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给予蒋玉琼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原审经审理认为,首先,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规定,温江分局对本辖区的治安行政案件具有管辖权;其次,按照《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中国马术节开幕式系大型群众性活动,蒋玉琼强行进入活动现场,造成现场部分秩序混乱,其行为属于严重扰乱文化、体育等大型群众性活动秩序的违法行为。温江分局根据蒋玉琼的违法事实,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并无不当。蒋玉琼称,其是持老年证进入中国马术节开幕式会场,而非强行闯入会场。对此,原审认为,根据《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中国马术节不属于凭老年证免费进入的范围,故蒋玉琼的主张于法无据,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蒋玉琼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蒋玉琼负担。宣判后,蒋玉琼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持有老年证进入马术活动会场的行为并不违法。被上诉人温江分局违法调取的证据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温江分局作出的9215号处罚决定错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审撤销原判以及该处罚决定。被上诉人温江分局答辩称,上诉人蒋玉琼在成都市温江区举办的中国马术节开幕式主会场前,在没有入场券的情况下,不听工作人员劝阻,强行进入会场,造成现场部分秩序混乱,该行为违法。被上诉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其作出9215号处罚决定正确。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维持原判。本院二审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13日由国家体育总局自行车击剑运动管理中心、中国马术协会、成都市人民政府、四川省体育局主办,成都市体育局、温江区人民政府承办的中国马术节在成都市温江马术体育公园开幕,开幕式现场近3万人参加。蒋玉琼没有开幕式入场券,但其不听检票工作人员劝阻,强行进入会场,引起大量群众围观,造成现场部分秩序混乱。后因现场工作人员多次劝阻无果,执法人员遂将其强行带离现场。当日,温江分局以蒋玉琼涉嫌强行进入大型群众性活动场内为由决定立案受理,经调查后,认为蒋玉琼的上述行为违法,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对蒋玉琼作出9215号处罚决定,给予其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行政拘留已执行完毕。另,温江分局在作出9215号处罚决定前,告知了蒋玉琼拟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上述事实有到案经过;蒋玉琼常住人口信息表;对蒋玉琼的询问笔录;分别对证人黄宗富、张云海、宋建业、邬耀、祝仕松、游海舟、李澄波、梁洪、吴亚娇、黄川的所作的询问笔录;辨认照片;检查笔录;视频资料以及检查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被上诉人温江分局具有对本辖区内居住的上诉人蒋玉琼的治安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的职权。本案中,被上诉人温江分局提供的证据能证明上诉人蒋玉琼在成都市温江区举办的中国马术节活动中,在没有入场券的情况下,其不听工作人员的劝阻,强行闯入会场,造成现场部分秩序混乱,该行为违法,应受到处罚。被上诉人温江分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蒋玉琼行政拘留五日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被上诉人温江分局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蒋玉琼拟处罚的种类、幅度以及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处罚程序并无不当。上诉人蒋玉琼主张其持有老年证进入中国马术节开幕式会场的行为并不违法。本院认为,参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四川省优待老年人规定的通知》的规定,中国马术节活动,不属于凭老年证免费进入的范围,因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负担不变;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蒋玉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郑 慧代理审判员 栾秀芳代理审判员 石俊峰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梁 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九条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嫖娼,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赌博的案件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