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侯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江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江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林伟。委托代理人钟林,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江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回对被告江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