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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侯民初字第312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江苗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伟,江苗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侯民初字第312号原告林伟。委托代理人钟林,四川经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苗。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伟与被告江苗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伟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伟申请撤诉,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伟撤回对被告江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原告林伟承担。代理审判员  刘潺潺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邹文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