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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南执字第1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四川省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南部县华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省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南部县华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南执字第192-1号申请执行人四川省南部县康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寇德高,经理。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邦商贸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邦公司)。法定代表人任斌,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1日作出的(2012)南民初字第120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2月5日,以(2013)南执第192号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南部县某俱乐部内地设备(详见扣押清单),并责令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邦商贸有限公司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华邦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南部县华邦商贸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南部县某俱乐部内的设备(详见扣押财产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姜德道审 判 员  姚菊花代理审判员  蒲川林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黄 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