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16号
裁判日期: 2013-05-02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伍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繁民一初字第00416号原告:朱某某,女,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委托代理人:张大文,繁昌县繁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伍某甲,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原告朱某某诉被告伍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2月1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王泾繁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大文、被告伍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2009年12月15日生育一女孩取名伍某乙。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自从女儿出生后一年,被告就从不履行一个做丈夫、父亲的义务,对家庭事务和女儿不管不问,经常外出参与赌博,夜不归宿。原告为了家庭和孩子多次好言相劝,但被告不听劝阻,不思悔改,反而将原告佩戴的金银首饰拿去变卖继续赌。为此,原、被告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综上所述,由于被告不履行家庭义务,并有赌博等恶习,且屡教不改。故原告无法与被告继续在一起共同生活,特向贵院提起离婚诉讼,请判决原被告离婚。诉讼请求: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女伍优璇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抚养费;三、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四、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朱某某向本院提交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结婚证一份;金银首饰的发票三张;被告的欠条一张;陪嫁财产清单一份。被告伍某甲辩称:1、我一开始不同意离婚,但原告现在起诉离婚,我不得不离婚;2、如果离婚,孩子由我抚养比较好,因为我的经济条件比原告好,并且原告没有住所;3、关于家庭财产,我和原告之间没有多少共同财产,只有一辆车子。由于我在外做工程和买了挖掘机,在外有十几万的债务;4、关于诉讼费可以商量;5、由于我在外做工程,导致经常不能回家,这是为了家庭生活。并且孩子出生后,一直是由我父母抚养;6、关于原告说我赌博,那只是朋友之间的娱乐,以及工作上的应酬;7、关于原告的金银首饰,原告应提供证据;8、我和原告从结婚后到原告因吵架回娘家,基本上没有争吵过,夫妻感情没有彻底破裂。本案经公开开庭审理,本院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举证、质证和辩论,对原、被告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部分,本院予以认定。对有异议的部分,本院结合当事人的陈述、质证、辩论意见,综合予以认定。经审理查明: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伍某甲系自由恋爱,于2009年10月1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15日生有一女,取名伍某乙。原、被告双方婚初感情尚可。因家庭琐事闹矛盾。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伍某甲已合法结为夫妻,并共同养育一女。原告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未提供双方感情破裂、以及财产分割的相关证据。为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朱某某与被告伍某甲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泾繁二〇一三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程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