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神法执字第00649-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4-09-21
案件名称
张志发与马雄雄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发,马雄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神法执字第00649-1号申请执行人张志发,男,198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执行人马雄雄,男,1981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内蒙鄂尔多斯市人。本院在执行张志发依据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雄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马雄雄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责令被执行人马雄雄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申请人张志发与被执行人马雄雄自愿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被执行人马雄雄自愿用其所有的登记在马海峰名下“马自达”跑车一辆作价23万元抵偿所欠申请人张志发借款本金及利息15万元、迟延履行金5万元,以物抵债余款3万元缴纳案件受理费6150元、执行费2990元后,剩余20860元转入本院执行的张志发申请执行马雄雄民间借贷另一执行案件。本案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29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崔建国审判员 王志新审判员 王进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