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隆民初字第1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刘凤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刘凤林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隆民初字第1313号原告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殷越,总经理。被告刘凤林,男,1960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隆化县,现住隆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凤林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3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决如下:准予原告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55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原告承德卓越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玲玲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