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昌执字第068号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韩X与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X,韩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昌执字第068号申请执行人韩X。被执行人韩XX。本院在执行韩X与韩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韩XX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2)昌民一初字第0130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下落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随时向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子明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阿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