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刑初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胡火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火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安刑初字第00073号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火某,男,1968年11月28日出生于河南省安阳县,汉族。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3)1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火某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秀玲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四平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胡火某怀疑其责任田的树头被锯是变电站所为,到安阳县水冶镇茶棚变电站,拦堵变电站车辆和员工,用铁锹将变电站员工郭月某打伤。经安阳县法医鉴定,郭月某的伤为轻微伤。当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胡火某在安阳县水冶镇茶棚变电站门口,用石头将茶棚变电站的一辆尼桑皮卡车的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47元。案发后民事部分已调解。为认定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书证等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胡火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胡火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2年10月31日16时许,被告人胡火某怀疑其责任田的树头被锯是变电站所为,到安阳县水冶镇茶棚变电站拦堵变电站车辆和员工,用铁锹将变电站员工郭月某打伤。经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法医鉴定,郭月某的损伤属轻微伤。当天晚上21时许,被告人胡火某在安阳县水冶镇茶棚变电站门口,用石头将茶棚变电站停在门口的一辆尼桑皮卡车的左后车窗玻璃砸碎。经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损坏物品价值247元。另查明,2013年1月8日,被告人胡火某家属与郭月某自行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人胡火某一次性赔偿郭月某方经济损失共计16500元人民币,并于调解当日履行完毕,郭月某对被告人胡火某予以谅解。2013年4月22日,被告人胡火某与变电站对车辆维修达成调解,赔偿变电站车窗玻璃维修款240元。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举证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胡火某供述证实内容与起诉书指控内容基本一致。2、被害人郭月某陈述证实,2012年10月31日16时许,我和吴文某、徐某、李崇某在往水冶茶棚变电站门口的皮卡车上搬东西,一名男子浑身一股酒味,扛着一把铁锹过来拦我们,还用石头将我们的车轮堵住。我问他为啥拦我们,那个男子就骂我,还用铁锹朝我面前砸。过了一会,那个男子到单位里边用铁锹打我,骂我,后来被拦开。过了一会,110、120就过来了,我被送到了医院。3、证人吴文某证言证实,我是水冶镇茶棚变电站的站长,我和同事一起负责变电站内部的设备维修与养护,变电站外面不属我们管辖。2012年10月31日16时许,我和郭月某、徐某等人在往水冶变电站门口的皮卡车上搬东西,胡火某浑身酒味,扛着一把铁锹过来拦我们,他搬了几块石头将我们的车轮堵住。司机郭月某问胡火某为什么。胡火某啥也没说,直接就骂郭月某,并用铁锹砸郭月某。郭月某害怕就往变电站里走了,我就给领导打电话汇报情况,胡火某就过来骂我,我没搭理他。过了一会,我听到里面有人在嚷。我看到胡火某在用铁锹劈郭月某。郭月某就抬手挡住,并和胡火某夺铁锹。我和徐某、李崇某赶紧过去拦开。郭月某怕再次挨打,就往单位的楼里面跑,胡火某又追上郭月某,用铁锹劈郭月某。郭月某就又抬手去挡。胡火某一只手揪住郭月某的衣领往下按,另一只手用铁锹把儿打郭月某的胳膊和腰。我们跑过去把胡火某的铁锹给夺了,扔旁边花池里。之后报了警。2012年10月31日21时许,胡火某喝了酒又到我们单位门口,用石头将停放在门口的黄色皮卡车的左后侧玻璃砸碎了。胡火某和我们单位及个人没有矛盾。另证胡火某家的树头不是变电站砍的,水冶镇北段村村委带领胡火某到茶棚变电站商量过赔偿问题,我给胡火某说赔偿给北段村800元钱,要胡火某把门口的垃圾清理了,并且之后不能来变电站闹事,胡火某不愿意,之后他就一直来茶棚变电站闹事。我给村委会钱是希望村委会做胡火某的工作不让他再闹事。4、证人徐某、李崇某、刘付某、赵红某、张新某、高保某证言证实被告人在变电站闹事及将被害人郭月某打伤的过程,并证变电站门口停放的车被砸的情况。5、安阳县水冶镇北段村委会证明。6、物证照片及现场照片。7、安阳地区医院住院病历、住院证、出入院记录、诊断证明书等。8、调解协议、收到条、谅解书证明该案调解赔偿情况,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9、被告人常住人口基本信息。10、安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及伤情照片,证明郭月某左手拇指肿胀、活动受限,该损伤构成轻微伤。11、安阳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损车窗玻璃价值247元。上述证据,均经庭审示证、质证,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火某怀疑水冶变电站将其地头树头锯掉,到变电站随意将变电站员工郭月某打致轻微伤,并将变电站车玻璃砸碎,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胡火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对被告人胡火某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火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改玲审 判 员 燕文光人民陪审员 牛建国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孟秀梅5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