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西执调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与王强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王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西执调字第24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住北京市西城区。负责人包永康,行长。被执行人王强,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诉王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的(2012)西民初字第221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宣武支行以王强未在规定期限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强支付申请执行人欠款。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能自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王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三、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王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四、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王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慎诚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运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