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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764号

裁判日期: 2013-05-18

公开日期: 2015-03-12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某某,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764号申请执行人吴某某。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孙某某,主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287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付案件款65000元。本院受理后,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从被执行人西安市某某村民委员会存款账户中扣划回案件款项,已全额发还给申请执行人吴某某。据此,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灞民初字第0028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鸿年审 判 员  李建正代理审判员  魏峰波二〇一三年五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寇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