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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民初字第01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雁民初字第01219号原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锦业一路66号甲。法定代表人:刘强辉,该公司董事长。委��代理人:邹汶谷,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科技二路72号天泽大厦。法定代表人:周晓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峰,该公司法律顾问。原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邹汶谷,被告委托代理人王小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0年4月23日,被告由于经营困难,向原告借款50000元,双方没有约定还款日期。后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归还。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50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因原告拖欠被告的物业费,严重影响了被告物业部门的正常运转,双方因此产生纠纷,后原告同意先以借款的形式支付50000元,从物业费中予以扣除。因双方物业纠纷一审已经判决,被告同意在原告拖欠的物业费中予以扣除,一并处理。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以经营困难为由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款收据,加盖被告单位财务公章,双方对还款期限及利息并未作约定。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被告未予归还。对于被告答辩抵销物业费一节,原告当庭未予认可。另查明,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拖欠物业服务费为由另案诉至本院,2012年11月28日本院作出(2012)雁民初字第03487号民事判决书,并未涉及本案诉争的借款50000元。上述事实,有借款收据、庭审笔录、(2012)雁民初字第03487号民事判决书在卷佐证,并经当庭质证核对无异,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的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依法予以保护。在借款时双方未对还款时间作出约定,故被告应在原告主张权利时及时向原告偿还借款,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效,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辩称在物业费用抵销一节,因原告对此不予认可,并且在双方物业纠纷判决中亦未体现,故被告的抗辩意见本院依法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应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陕西正天建设有限公司50000元。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被告被告西安天泽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承担。鉴于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在偿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主。审 判 长  吴海鹏人民陪审员  贾泉俊人民陪审员  高建萍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沈振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