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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1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与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陈莉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陈莉;周海鹰;黄陈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浙温商外初字第313号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法定代表人:黄夏风。被告: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承铃。被告:陈莉。被告:周海鹰。被告:黄陈怡。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因与被告温州讯朗贸易有限公司、陈莉、周海鹰、黄陈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以“现因客观原因”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940元,减半收取34470元,由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马 俏审 判 员  潘海津审 判 员  陈学箭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代书记员  胡淑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