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广州市三通运输发展有限公司与谢礼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某运输公司,谢某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荔法民二初字第226号原告:某运输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阮云彪。被告:谢某,男,1980年1月11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南省宜章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某运输公司诉被告谢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某运输公司在宣判前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某运输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卉昕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波本法律文书于2013年月日送达。送达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