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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商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烂兴与苏州湖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湖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烂兴,苏州湖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湖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236号原告林烂兴。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湖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湖桥村。法定代表人徐顺兴,董事长。被告苏州湖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湖桥村。法定代表人徐顺兴,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费红、周兰兰,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烂兴诉被告苏州湖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湖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烂兴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800元,由原告林烂兴负担。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