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236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林烂兴与苏州湖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湖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烂兴,苏州湖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湖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236号原告林烂兴。委托代理人谈永生,江苏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苏州湖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浦庄湖桥村。法定代表人徐顺兴,董事长。被告苏州湖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临湖镇湖桥村。法定代表人徐顺兴,董事长。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陆费红、周兰兰,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烂兴诉被告苏州湖桥集团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苏州湖桥集团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烂兴于2013年5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烂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1800元,由原告林烂兴负担。审判员 辛 欣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叶晓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