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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伊法执字第56-1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长春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长春,赵荣志,贺凤云,吕凤有,金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伊法执字第56-1号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英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苍松,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马安信用社主任,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执行人王长春,男,1980年8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铁炉村后炉屯,身份证号:220323198008152817。被执行人赵荣志,男,1967年11月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铁炉村前炉屯,身份证号:220323196704022814。被执行人贺凤云,女,1948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铁炉村后炉屯。身份证号:220323481020282。被执行人吕凤有,男,1957年12月11日���,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铁炉村后炉屯。被执行人金红霞,女,1959年1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伊通满族自治县马安山镇铁炉村后炉屯,身份证号:220323591220284。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伊通满族自治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王长春、赵荣志、贺凤云、吕凤有、金红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2011)伊马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春辉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徐           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