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刑执字第595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8-21
案件名称
刘智虎流氓罪,刘智虎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智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唐刑执字第595号罪犯刘智虎,现在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服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1月26日作出(1996)一中刑初字第152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智虎犯流氓罪、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12月16日作出(1996)高刑终字第814号刑事裁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0年3月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0)高刑减字第87号裁定,对该犯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九年。2001年7月12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2002年11月11日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二个月;2004年5月3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06年5月30日经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2008年7月1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2010年6月30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于2013年4月1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监狱管理局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出,罪犯刘智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上述先后七次减刑五年后,又曾受记功3次,表扬3次,评为狱级改造积极分子3次,悔改表现突出。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关于该犯的记功、表扬、狱级积极分子等奖励材料所证实。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智虎在执行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上述事实由冀东分局第一监狱提供的该犯改造情况的证明材料所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悔改表现突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智虎减去从二0一三年五月十七日至二0一五年三月六日尚未执行的刑期。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立辉审 判 员 周长海代理审判员 李静伟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么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