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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充民初字第253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李某某诉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西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充民初字第253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陈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某某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德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意思真实,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胡 洋审 判 员  冯明鹏人民陪审员  王志勇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崔 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