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贵执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3-05-17
公开日期: 2014-11-26
案件名称
孙春红与池沪东方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七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贵执字第00050号申请执行人:孙春红,女,1979年4月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包纪发,男,1979年11月生,汉族。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法定代表人:藕友明,院长。第三人:藕友明,男,1965年2月生,汉族,私营业主,住上海市长宁区。第三人:林强,男,成年,汉族,私营业主。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春红、包纪发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池沪东方医院无财产可供执行。另查明,该医院系由第三人藕友明、林强合伙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藕友明、林强为本案被执行人。藕友明、林强应在本生效之日起即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孙春红、包纪发清偿债务17096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志鹏审判员 王红梅审判员 张俐琴二〇一三年五月十七日书记员 宋会杰 关注公众号“”